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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农村家人出资合作建房写一人名字后房子是谁的?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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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卫与阿强是兄弟。几年前出面买了一块地,并建起一幢二层的楼房。房屋建好后,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办证在阿强的名下。阿卫和王老伯搬入新房居住,阿强在外打工。后阿强打工回来,他认为虽然因建房曾向哥哥阿卫借过款,但房屋是自己出资建的,又登记在他的名下,房屋理应归其所有。因居住不便,要阿卫搬出去住。阿卫则认为,房屋是两兄弟和父亲共同出资建的,自己也有份。用于建房的出资不是借款,不同意腾房。两人协商不成,阿强起诉到法院要求阿卫腾房。

 

  律师解释:公民应依法取得和行使物权,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阿强主张房屋是其出资建造,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即物权,应提供证据证明房屋是其单方出资建造的事实,即阿卫没有共同出资建房,阿卫的出资属于借款性质。本案中,阿强并没有提供借条或其他形式的证据证明兄弟间曾就建房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此,阿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争议的房屋虽然登记在阿强名下,实际应为家庭成员共有,家庭成员对房屋共同享有使用权。阿强要求阿卫腾房的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现实生活中,因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共享家庭财产,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与实际产权人不一致,从而引发了不少民事纠纷。当家庭成员为建造(购买)房屋均出了资金时,虽然该房屋是以其中一个家庭成员之名登记,只要有证据证明房屋是家庭成员共有的事实,房屋产权就依然由家庭成员共享。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家庭成员、其他亲属、朋友间出资建(购)房时,应该对各自出资的性质作明确约定。如果是借款性质,则应由借款人立具借条给出资人,以此证明双方间形成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合作建房(共同购房)关系;如果是合作建房(共同购房)关系,可以由各出资人签订书面协议,载明各自的出资额,以证明房屋的实际产权状况,避免民事纠纷,也有利于房屋将来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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