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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当事人可以上诉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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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当事人如果不服,不宜采取上诉。理由在于:

 

第一,对于情感问题,法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二审法院一般予以维持。如果一审法官认为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又无法定离婚的理由,其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属于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务中,如果一审判决被二审法院改判,会影响一审法官的“业绩”。因此,二审判决一般不轻易改判,尤其是一审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情形。因此,在没有法定离婚理由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几乎必然维持原判。如此一来,当事人不仅仅浪费了36个月的时间,然后又要等待6个月才能起诉。

 

第二,即使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也只能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5条明确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这是因为,一审判决不离婚的案件,未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作出处理。如果二审法院直接判决双方离婚,必然要处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这就违法了二审终审制,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因此,在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二审调解结案的机会很低。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应当判决离婚的案件,都会被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与其二审程序中又折腾36个月,当事人还不如不上诉,在等待6个月再次起诉。

 

总而言之,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当事人最佳的选择是等待6个月再次起诉,而不是坚持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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