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商将物管用房出租给了幼儿园合法吗?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7-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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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我小区内有3间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建成后,开发商擅自将这3间房屋出租给了他人经营幼儿园,收取高额租金,且这些租金的去向也没有公开。我们业主认为开发商无权这样做,请问我们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开发商的做法不合法。《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以看出,物业用房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即使要更改用途,也应该经过一半以上业主的同意。理由如下: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综上所述,开发商将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用房出租给他人经营幼儿园的做法不合法,业委会可以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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