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以哪些理由起诉解散公司法院不会支持?
来源:张静律师
发布时间:2016-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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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由于赋予股东单方解散公司的权利,将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稳定性,危及交易安全,损害市场交易他方主体的利益。同时,法律还赋予股东提起侵权之诉、转让出资等多种救济方式,因此必须从严把握,不应轻易认定公司僵局形成并解散公司。
1、涉及公司经营判断规则,如股东以公司严重亏损、公司长时间未分配利润、股东受压迫无法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务而起诉解散公司的,因法院不宜以司法权取代公司正常的商业判断,对此股东的起诉将会不予受理。
2、涉及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如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或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而起诉解散公司的,因为股东可依据《公司法》其他规定主张上述权利。
3、股东以公司被吊销未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公司被吊销是公司解散的一种情形,因此,股东对一个被吊销即成为事实状态的解散公司再行起诉解散公司,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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