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项目部一般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来源:邓卓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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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项目部一般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1987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主体有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其共同的核心点就在于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这是它们的法理基础,故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它们才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实务中,经常会见到公司项目部的存在,如较为常见的建筑公司的项目部,在一些工地上就普遍存在。但在一般情况下,这些项目部都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判断一个主体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应归源于它是否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之外的民事主体来说,一个较为简单的方式看它们是否在工商部门或质检部门进行了登记,如有则有,如无则无。
公司项目部,如果本身不具备法人资格,又不具备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民诉法解释》第52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法定条件,如没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则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同理,也不能成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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