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

律师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涉外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张丽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5
人浏览
  (1)根据《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一款:一方的婚前财产;  根据此条,婚前财产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是不分割的。  也就是说,婚前婚后买房是有本质区别的:  结婚前购房:产权人始终为房产证上登记的名字,除非婚后做产权人的增补。  结婚后购房:无论房产证登记是谁的名字,都是夫妻共有财产。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房产证有双方名字,是否能认定为共同财产?  答<<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内容由张丽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丽丽律师咨询。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帮助过 1368人好评:14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沈阳市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丽丽
  • 执业律所:辽宁卓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101*********57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辽宁-沈阳
  • 地  址:
    沈阳市青年大街1号市府恒隆广场23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