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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法律地位

来源:赵孝印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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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公司管理者比较犯难的问题,实务中,许多管理者甚至无法辨别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差异。关于分公司的法律地位,管理者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1. 区分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不同。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无独立的财产,对外开展业务,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 分公司在公司纠纷中可以作为原告和被告,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可先以分公司的财产进行偿还,在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人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总公司的财产。当然,也可以直接执行总公司的财产。3. 如分公司已不存在或关闭、撤销,起诉时,应以其总公司为被告,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总公司设立分公司,可能是出于开拓公司业务的需要,也可能是出于公司专业业务活动的需要。分公司具有自己的业务场所和办事机构,具有总公司拨付的营运资金和授予管理的财产,具有与总公司相对独立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员,具备相对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条件和能力,但是,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人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分公司是总公司的一个组成部分。

1.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它除了总公司委派的业务负责人外,各重大事项要服从总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或决定。

2.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资本,其营运资金是总公司资本的一部分,分公司的财务核算虽然有其相对独立性,但不是完整的独立核算。它本身不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其盈亏不直接向股东负责,而是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向股东负责。

3. 分公司对外开展业务活动,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既然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为什么司法实践中有众多的分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对《民诉法》第四十九条的“其他组织”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即: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就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若涉诉主体为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则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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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赵孝印
  • 执业律所:山东邦治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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