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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五种情形

来源:顾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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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出“保证责任期限”不担责


担保也有“保质期”,法律条文中对这个保质期叫“保证期间”。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可以在合同约定,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以《担保法》规定为准。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换言之: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债权人未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责情况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变更主合同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4 、未经保证人同意,私自转让债务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 、主合同无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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