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刘琬琳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非原创(法帮网) 发布时间:2019-06-04 浏览量:0

仲裁时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提起仲裁时,暂时停止时效的进行,待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后,仲裁时效继续进行。

  中止时效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不可抗力,另一种是其他障碍。

  仲裁时效的中断,是指在仲裁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申请仲裁,致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仲裁时效的中断,实际上是终止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的效力,待中断事由结束后,重新计算仲裁时效期间。

  中断时效的事由有三种:

  (1)权利人通过一定方式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申请仲裁。

  仲裁时效的延长,是指仲裁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权利人因特殊情况而未能行使权利,仲裁机构可适当延长时效期间。


刘琬琳律师

刘琬琳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134-0710-178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