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武汉律师 > 刘琬琳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双向判决”离婚房产案:得房一方限期内如不付补偿款房产归另一方所有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3-23 浏览量:0

昔日爱侣相识4个月后便登记结婚,一年后双方闹矛盾,至此分手,对簿公堂,女方名下的一套房子成为争执的焦点,一审法院准予离婚,确认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并作出“双向判决”,既解决了房产分割问题,又消除了日后执行难的隐患。 
  去年年底,王某起诉离婚,被告宋某表示同意,生活用品双方协议分割,但王某不肯将产权在自己名下的住房分给宋某。 
  河东区人民法院查明认为,诉争房虽在原告王某名下,但首付27万,原告出资13.75万,被告出资13.25并支付中介费和贷款服务费共6900元,可见双方出资额相差无几。至于贷款一直如约偿付,原告主张婚后是其自行交纳,但被告否认,鉴于该部分贷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付,依法视为夫妻共同偿还,故诉争房系婚前共同购置、婚后共同生活居住,视为共同财产,应参照首付款各自出资额予以分割,原告享有50.9%,被告享有49.1%。庭审中双方对该房共同认值90万元,减去尚余贷款34.2万元,剩余房屋财产价值双方可分割,即原告可分28.4万元,被告可分27.4万元。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按协议分割婚后生活用品财产。另外,6900元应双方分担,故原告还要一次性给付被告3450元。 
  关于诉争房,归原告所有并居住,原告自行清偿贷款余额,并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被告补偿款27.4万余元,被告自行解决住处;原告到期未给付,被告自期限届满日之次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28.4万元,诉争房归被告所有、居住、继续还贷,原告收款即搬离另住、迁出户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律师认为,一般离婚诉讼中,房子单向判决给一方,另一方获折价补偿,但时有发生得房的一方因故拒绝或无力偿付。本案中,法院采取“双向判决”在司法实践中是很少见的,在一定期限内,得房的一方如不付款,房归另一方所有,其将补偿款交法院专用账户保管后,才能完成腾房、过户,从而保障双方均能有效履行。 


以上内容转载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刘琬琳律师

刘琬琳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9:00-21:00

律所机构: 湖北美宜家律师事务所

134-0710-1785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