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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意向金、预付款

来源:林森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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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到“押金”、“意向金”和“预付款”。在特定的情形下,一些人遇见此类问题,要么为了“面子”避而不谈,要么被对方“美丽”的话术所蒙蔽,从而造成事后纠纷不断,后悔晚矣。对于此类词语如同订金一样,既熟悉却又陌生,而法律上也并没用对此类词汇有明确的解释。在此,笔者写作此文,就是为了让朋友们简单易懂的了解“押金、意向金和预付款”到底是个什么玩意。

1、押金

押金是指出押人(掏钱的人)将一定的费用存放在受押人(收钱的人)处,来保证对方的行为不会使自己利益造成损害。

如果使受押人利益造成损害,受押人可依据实际损害从押金中扣除,也可以另行要求赔偿。相反,如未造成损害,则应将押金予以退还给出押人。押金与定金最大区别在于,定金是制约双方,而押金仅只制约一方(掏钱的人)。在此,笔者认为押金是一种对自身信誉的一种保证,而在受押人处,严重的说,是一种侵犯他人尊严的行为,往轻的说是一种信誉的不信任。在特定的情形下,押金对于出押人是没有保障的。

例如,宾馆酒店等,在住房时支付的押金仅制约了出押人,而未对受押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等问题有所制约。因此,在发生争议时,难免会造成出押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难免会有人问,根据法律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对于押金是否有规定呢?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押金的约定数额和比例,所以笔者只能说:“呵呵,看心情……”。

2、意向金

意向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民间逐渐形成的一种“付款用语”。按照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多出现于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为了表达自己购买的意向,将一定的金额支付给中介。这里所支付的一定的金额就是指意向金。

有人会问,那意向金与定金有何区别呢?让我们通过下面几个事例来比较一下。

例①:“甲方(购房人)向乙方(中介)支付意向金一万元整,委托乙方与房屋业主洽谈该房屋买卖事宜专用,若卖方同意甲方购买条件,乙方将甲方支付的意向金转交给卖方,作为认购定金。”;

例②:“甲方向乙方支付意向金一万元整,委托乙方洽谈某处房屋买卖事宜专用,若卖方同意甲方购买条件,乙方将甲方支付的意向金转交给卖方,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

从上述例子不难看出,例①明确写明,“乙方将甲方支付的意向金转交给卖方,作为认购定金。”,按照合同约定,意向金则转化为定金。依据例②的约定,虽卖方同意购买条件并与买方签订合同,若没有约定,则不能按照定金的责罚制约双方。因此,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在签订合同的时,一定审视清楚。

所谓定金责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预付款

笔者认为,预付款与订金的释义基本一致,即“缓解合同一方资金周转”而支付一定的费用。一般情形下,交付的订金视作为预付款。虽然,预付款在一定程度上能帮助对方解决资金上的困难,使对方更有条件的履行合同。但是,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预付款没有制约收受方的作用,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还预付款,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预付款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一万元整,用于从乙方进货所需”。在此例中,一旦乙方违约不发货,甲方无法要求乙方双倍赔偿,只能要求返还所支出的预付款。

在生活中不论“押金”、“意向金”还是“预付款”都不属于法律释义范畴。不仅在支付数额时没有规定限制,更重要的是,在发生争议时无法追究对方对其造成的损失。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得知,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使用法律术语,即定金与违约金,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综上所述,不论是押金、意向金还是预付款都是民间常用词汇或者行为规范,若签订合同时使用此类词汇,只要没有违法法律的情况下,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在实务中,切记“因小失大”、要认真审视合同条款及关键字、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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