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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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北-邯郸

擅长:综合

这笔三角债务该如何处理?

来源:王豪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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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孙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约定借期8个月,孙某为李某出具了欠条。孙某用此款与他人合伙做生意,因经营不善导致亏损,至还款期届满,无支付能力。李某通过打听了解到,孙某1年前曾借给王某10万元作经营资金,现已到期。孙某想放弃这一债权,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以此款清偿债务。王某辩称该债权孙某已经放弃,并且自己是欠孙某钱而不欠原告李某钱,李某无权要求自己向其清偿欠款。

解答: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王豪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三角债案件,涉及到合同法中的代位权问题。

什么是代位权?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危及到债权人利益的时候,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三人向自己偿还债务人之债。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符合四个条件。第一,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第二,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第四,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在本案中,债务人孙某对第三人王某享有债权,但孙某却故意不积极向王某索要欠款。债务人孙某因做生意亏损已经没有履行能力且不积极行使债权以致损害了债权人李某的债权,债权人李某对债务人孙某的债权已经到期且属于民间正常借款受法律保护。本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依法行使代位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在处理公民个人之间或企业之间的三角债务时,在符合代位权条件的情况下,通过行使代位权帮助债权人取得债权,并提醒大家,在遇到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不要急于放弃,要调查一下债务人是否有到期的债权没有积极行使,如果有并且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债权人完全可以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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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豪
  • 执业律所:河北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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