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宝鸡律师 > 党稳信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5-13 浏览量:0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杨XX亲属的委托,指派党稳信律师担任被告人杨XX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的辩护人。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彻底弄清案情,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问了本案相关问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楚。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但被告人杨XX也存在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以及悔罪态度较好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现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XX涉嫌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但应对其所持毒品含量进行检验,以便合理定罪量刑。

  1、本案中杨XX所持毒品含量未经检验:根据宝鸡市公安局鉴定中心作出的公(宝)鉴(化)字【2015】122号的鉴定结论可知,送检材料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但报告未对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具体含量进行鉴定。199412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禁毒决定的解释》)19条规定: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定》和本解释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够25%的,应当折合成含量为25%的海洛因计算数量。按照这一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含量25%的海洛因为基准物,将其他毒品换算为海洛因,如海洛因为1,则可卡因1、甲基苯丙胺(冰毒)1、吗啡2、大麻4、鸦片20等。审判庭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其中涉案的毒品应当依照《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量刑。

2、完全不考虑毒品含量,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实现量刑公正。1997年后,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等5种犯罪行为的毒品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是,实践情况纷繁复杂,完全不考虑毒品含量,可能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难以实现量刑公正。《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审查毒品案件与量刑有关的几个具体问题有以下指示,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的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应将其它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纯度高的毒品的危害与纯度低的显然不同,前者存在进一步掺假从而扩大传播面的几率,社会危害性也更大。这种情况下,如不考虑毒品含量,对纯度高的和纯度低的同样处刑,看似发挥了刑罚严惩的作用,但忽略了被告人行为危害程度的差异,实际上恰恰有失公正。

二、被告人杨XX酌定的从轻情节。

1)被告人杨XX的犯罪有别于一般的贩毒行为,属于以贩养吸,应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杨XX作为被告人的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

本辩护人通过查阅案卷材料以及通过会见被告人杨XX发现,其于几年前结交了社会上的部分闲杂人员,并在这些人的引诱之下开始吸毒,并染上毒瘾不能自拔。其所持有毒品用于自吸,这一点案卷已说明。众所周知,冰毒价格昂贵,而被告人杨XX作为一名无业人员,既没有工作也没有稳定的收入,为了满足吸毒的欲望,此次其挺而走险参与贩毒,通过贩毒的收入维持其吸毒的资金需要,属于典型的以贩养吸。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被告人杨XX也是毒品的受害人,虽说这并不是其贩卖毒品的理由,但是本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其以贩养吸区别于一般仅是唯利是图的贩毒行为这一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4法[2000]42)《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本案中被告人杨XX是既是吸毒人员,同时也是贩毒的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规定的以贩养吸的情节,应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2)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便被公安机关查获,从而使社会危害性大大降低。

根据我国《刑法》347条之规定可以了解到,刑法的量刑与毒品的数量是成正比例的,这也是以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而定的,结合到本案,起诉书指控的涉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

由此可见,与郭松进行的毒品交易尚未完成,在郭松尚未实际控制该批毒品并支付毒资之时,就已被公安机关查获,该批毒品并没有流入社会,并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3)被告人杨XX此次贩卖毒品系初犯,此前没有贩卖毒品的前科,与我国重点打击毒品犯罪的累犯有本质的区别,应酌定的从轻情节。

三、被告人杨XX自愿认罪,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破本案,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予以充分考虑。

被告人杨XX被抓获后,在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多次讯问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完全一致。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如实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事后也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被告人杨XX在庭审中已当庭认罪,但其已用事实行为证明了其已经深刻认识到,虽然自己参与毒品的购买、销售,从中获利是犯法的。被告人杨XX对此当庭进行了深刻反省,并保证以后不会再碰毒品。

通过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被告人杨XX已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感痛心与后悔。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杨XX时,他悔恨莫及,其亦多次表示愿意认罪,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渴望早日回归社会,憧憬美好的生活,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四、恳请法庭能够体谅杨XX的家庭实际情况,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XX出身于一个贫苦的农民之家,31岁的杨XX,正是成家立业、照顾老人的关键年龄,处在人生压力最大的阶段,父母体弱多病,收入很有限,家人的物质和精神需求都离不开被告人,家庭的重担全都落在了他一个人的肩上。他对现在的生活状况已是非常满意,对未来也抱有美好的憧憬,发生今天的悲剧绝对不是杨XX希望发生的。故在通过刑罚对被告人进行惩罚的同时,应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也应当尽量考虑离不开被告人的家族问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缩短羁押期限,将负面影响降到最小。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我们接受委托后在依法对被告人杨XX进行会见的过程当中以及在今天庭审的整个过程当中,我们无数次的看到被告人杨XX伤心落泪,后悔不已,我想再理性的人也不可能不为之而动容,不为之而倍感可惜。法律是严肃的、理性的,但法律也是充满人性关怀的,刑罚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的同时,也应该最大限度的挽救那些需要挽救的人,从而充分体现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因此,我衷心的希望法庭能对被告人杨XX给予最宽大的处理,让他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去回报他的家庭,回报所有关心他的人,回报这个必须靠公序良俗和共同的行为准则维系着的社会。

还请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给被告人以公正的判决。谢谢!


辩护人: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

                                     党稳信    律师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党稳信律师

党稳信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

177-0917-010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