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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诈骗罪的诈骗犯可以减刑吗?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10-19 浏览量:0

一、减刑定义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二、前提条件

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对于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但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

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附加刑的减轻也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例如,在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这种附加刑的减轻,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区别。

3、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突出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78条的规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短其缓刑考验 期限。对于缓刑考验期限的缩短,虽然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但缩短缓刑考验期限的前提是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 的 1/2,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2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不能少于1年。

三、减刑种类

减刑分为两种:

(一)可以减刑:具备一定条件时,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

实质条件:

1、犯罪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真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对 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有立功表现的。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二)应当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减刑

实质条件: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立功表现(可以减刑):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1、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如果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只有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减刑后只有10年有期徒刑,就不得再次减刑。

2、无期徒刑在服刑2年以后,才可以减刑;较长的有期徒刑,在服刑1年6个月以后,才可以减刑。

3、就应当减刑而言,发现有重大立功表现时就可以减刑。

4、可以多次减刑,只是每一次减刑的限度,均应以原判决的刑罚为标准计算,而不能以前一次减刑后的刑期为标准进行计算。

5、对于较长的有期徒刑而言,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1年以上为宜;对于较短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言,两次减刑之间的间隔应相应缩短。但对于应当减刑的,则不应有间隔期限的限制。

五、减刑程序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减刑;执行机关本身也不能直接减刑。

2、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 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3、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误,经再审后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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