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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必须到庭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7-22 浏览量:0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当事人一般必须到庭参与诉讼。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全权代理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离婚与否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重大问题,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比如说,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应当由本人作出表示,即使聘请了律师作为代理人,并特别授权给律师,律师也只能就财产部分有权作出处分,无权对身份关系方面权利的进行处分,不得代替当事人同意或不同意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62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这意思明白地告诉我们,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当事人都应该亲自出庭  必须由双方各自真实表达离婚与否的意思,法院才能依法公正处理。如果本人确实无法表达本人意志,没有出庭,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该条规定既适用于离婚诉讼的原告,也适用于被告。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可见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即调解是审理婚姻案件的一个必经程序。只有在经过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原告和被告必须本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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