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临沂律师 > 许仙凤律师主页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公司入职与试用原则法律依据是什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7-13 浏览量:0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等5险一金是法定义务。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进入企业之前我们应该询问清楚关于试用期的问题,签订合同的同时我们应该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仔细查看,有疑问的话一定要及时提出,否则后续出现问题的话想要解决都是非常麻烦的,不过一般情况下公司入职与试用原则都会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出现不合理或者不合法的内容,一定要及时处理。
许仙凤律师

许仙凤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8:00-23:00

律所机构: 山东芳名律师事务所

133-5504-5836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