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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时法庭辩论的顺序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6-24 浏览量:0

合议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应当由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开始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顺序是:
(1)公诉人发言(发表公诉词);
(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发表辩护词);
(5)控诉和辩护双方进行辩论。
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诉讼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还可以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对于控辩双方与本案无关、重复或者互相指责的发言,审判长应当制止。
法庭辩论中如果发现新的事实,合议庭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停止法庭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再次进行法庭辩论。
审判长如果认为双方意见已经充分阐述,可以结束辩论的,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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