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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7-02-26 浏览量:0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及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注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三、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有两种方式: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 即设立公司时,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全部认足,而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这种设立形式中,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就是公司进行设立登记时的注册资本总额。


2、募集设立,即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认足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总数,只认购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开向社会公众募集。


四、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流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全体股东(发起人)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申请名称预先核准,需提交


(1)全体股东(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人或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3)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2、工商登记


由董事会向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需提交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证明;


(3)公司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其财产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发起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7)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等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聘用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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