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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醉驾)量刑标准法律分析

来源:侯星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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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驾驶罪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几年以来,人们对其关注度和争议度并没有减弱,尤其是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入罪门槛低而且多发,如何正确、恰当地适用量刑情节,确保准确量刑,是刑事审判实践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量刑情节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授权审判机关决定的,量刑时应当考虑的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予刑罚处罚所依据的各种主客观事实,是对犯罪人的决定宣告刑的事实根据。量刑情节所反映的内容,主要包括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两个方面。通过对收集到的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影响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情节主要有以下几种,既有酌定量刑情节,又有法定量刑情节。


  (一)行为人的醉酒程度

  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可以较为直接准确地反映行为人的醉酒程度,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之规定,行为人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构成醉酒驾车。并且根据法医学结论,行为人的反应速度、事故发生概率与其血液中酒精含量成正比关系。

通过收集的案例对比,山东省济南市孔某酒后驾驶轿车被查处,经检测其血液含有酒精成分为100.87mg/100ml,经法院审理,判处孔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江苏省常州市何某酒后驾驶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为378.6mg/100ml,判处拘役四个月。相应的驾驶摩托车的案例中,河南省王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4.6mg/100ml,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1000元;马某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其血液酒精含量199.7mg/100ml,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2000元。由此分析可得出,在其他变量相同时,行为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影响对其量刑的重要指标。在达到醉驾标准后,血液酒精含量越高,量刑越重,反之则越轻。该结论既符合法医学规律,又符合生活之常理。


  (二)行为的危害后果

  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通常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一般包括:醉酒驾驶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身损害(此处的损失应当未达到交通肇事罪中肇事的标准)或财产损失等情形。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河南省周口市郑某醉酒后(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8.4mg/100ml)驾驶轿车被查获,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例如,河南省杨某醉酒后(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0.78mg/100ml)无证驾驶微型客车,与一三轮摩托车相撞,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1000元;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臧某醉酒后(其血液酒精含量为99.5mg/100ml)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一轿车相撞,被判处拘役两个月;山东省费县田某醉酒后(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0mg/100ml)驾驶轿车将一路灯撞坏,后又驾车逃逸,判处拘役二个月;浙江省胡某醉酒后(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驾驶轿车,与前方出租车追尾,被判处拘役三个月。通过收集的案例对比,在血液酒精含量相似的情形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郑某比已造成危害后果的臧某判处的刑罚相对轻,危害后果为破坏基础设施的比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倾向的判处的刑罚轻微。由此可明确得出危险驾驶罪虽然是行为犯,但是造成了危害后果的行为人相对于未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人,在量刑时会从严处理的结论。


  (三)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行为人悔罪表现主要是指是否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是否拒绝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是否配合检测机构的血液检测,是否配合审判机关的审判,悔罪表现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重要表现。浙江省温州市黄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215.5mg/100ml)不顾劝阻,驾驶车辆擦碰到路人后逃离现场,被查获后拒绝交警调查,法院认为“应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拘役四个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李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99mg/100ml)无证驾驶轿车,在交警检查时抗拒检查,并欲再次启动汽车逃跑,判处拘役四个月;而河南省濮阳市王某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34mg/100ml)驾驶轿车被查获,因悔罪态度较好,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3000元。由上述案例可知,醉驾人逃避、拒绝交警检查,并有再次逃逸的心理,说明驾驶人员没有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违法犯罪性,没有彻底悔悟自己的行为,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在量刑时就会从严处理;反之,在量刑时会从宽处理。


(四)道路的交通状况

  危险驾驶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因此不同的交通状况决定了道路的危险系数和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王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83.06mg/100ml)驾车被查获,法院认为其行为发生在2345分,系夜深人静,道路行人较少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情节轻微,给予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海南省海口市郭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驾驶轿车,追尾前面的小轿车,法院认为在繁华路段、上下班高峰期醉酒驾驶,判处拘役两个月;河南省刘某醉酒后(血液酒精含量为103.5mg/100ml)驾驶轿车,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而云南省李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法院认为醉驾地点为中心城区的人流高峰期,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判处拘役二个月。

由上述案例分析可得,如果醉酒驾驶发生在人流量较大的路段和时段,其表现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相对较大,在量刑时会从严处理。反之,若是在人流量较小的路段和时段,在量刑时就会较轻。


  (五)法定量刑情节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所涉及的法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自首、坦白和立功,由于法定量刑情节在《刑法》中的规定明确,在《量刑指导意见》中的规定也较为细化,因此在量刑上较为规范、争议不大,在此不加以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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