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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了劳动合同未签能否支持二倍工资?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6-14 浏览量:0

王某某于2015年8月1日进入天津某工程公司处工作,担任现场项目工程师一职。入职当月,公司为王某某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5年8月12日,公司人事向某向王某某发送邮件,要求王某某至公司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


  王某某从向某处取得了公司已填好内容并已盖章的劳动合同,但王某某未在上述劳动合同的“乙方签名”处签字,之后也未将劳动合同还给公司,并在一直持有该未签字的合同的情况下于公司处工作。


  王某某持有的《劳动合同书》载明了工资标准为试用期工资9000元/月,转正后基本工资1980元/月+岗位工资8020元/月,并约定了劳动合同的其它必备条款。



  在王某某工作期间,公司按工资总额10000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2016年5月6日,公司以王某某不服从公司的相关工作安排以及在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解除了劳动合同。


  2016年6月,王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5月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00000元,仲裁委未予支持。


  【提起诉讼】


  王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如下:


  由于我对劳动合同中工资结构的拆分不认同,公司承诺的住房公积金也未体现在合同中,且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规章制度给我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我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上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与我建立劳动关系后,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或补签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应依法终止劳动关系,但公司未行使法律赋予的“终止权”,企图逃避双倍工资责罚或不愿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有无依法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是否需要支付王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该规定的目的在于惩罚用人单位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规避用人单位责任、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公司的人事在王某某入职当月就向其作出了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将已填好内容且盖具公章的合同文本交付了王某某,但因王某某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致使双方最终未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王某某对此辩称系因合同内容与事先约定不一致,但其也未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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