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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本

来源:毛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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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

本律师作为牟牟故意伤害罪一案被告人任鹏的辩护人,通过一系列的会见、阅卷等工作,并结合本案的庭审,现对本案有了更全面的认识,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核心观点: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而且积极主动赔偿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从轻处罚。详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到案后能够积极主动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首次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时起即能够全部供述案件事实,积极配合,态度端正,而且在此后的公安机关数次讯问中均能够如实供述,并保持前后一致。充分说明被告人存在主动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的情形。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案发前被害人存在谩骂、击打等挑衅行为,本案的发生双方均有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根据案卷中被告人的陈述,可以看出案发前被害人具有连续谩骂、用拳击打被害人肩部、捡起钢管等挑衅行为,被告人出于自我防范,在忍无可忍的情形下才捡起螺纹钢筋打了被害人,而且当时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也受到了被害人的殴打。证据卷第14页最后一段反应是被害人先开始无休止的谩骂、先捡起钢管朝被告人走来,证据卷第21页最后一段反应是被害人先对被告人进行谩骂并用拳头击打被告人肩部。被害人的上述挑衅行为直接成为本案的导火索。被告人在面对无休止的谩骂和挑衅之后做出回击,是通常情况下一般人都会做出的行为,可以说明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三、本案被告人没有在逃情节。

本案事故发生于2014年6月16日下午17时许。通过证据卷:第2页的受案登记表和第3、4页的报案登记表、报案笔录及该卷第13页公安机关对任鹏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于2014年7月26日接到被害人的报案,并对被告人进行询问,2015年7月22日才进行立案受理。案发后被告人仍在原单位工作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8月在绿地国港城工地上班,2015年8月去上海工作。在此期间,公安机关一直未通知被告人案件进展情况,被告人对公安机关的追逃全然不知。而且从证据卷第2页可以看出本案在2015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才予以立案,所以被告人并不存在逃跑的情形。

四、被告人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

被告人在本案之前没有其他违法犯罪的情形,系初次犯罪,而且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的了解甚少,恳请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五、本案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人家属能够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应当从轻处罚。

在被告人被羁押期间,被告人家属积极和被害人商讨赔偿事宜,双方于2016年6月8日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各种损失费用共计15万元,同日被害人向被告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鉴于上述情形,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夸大处理,从轻判决。

 

综上,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归案后如何供述罪行,认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且得到谅解,恳请合议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陕西德尊律师事务所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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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毛锋
  • 执业律所:上海市建纬(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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