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质证意见
来源:毛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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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辩护律师质证意见
1.卷二多份讯问笔录内容属于复制,有失客观性,证据效力请合议庭综合评判。(例如:卷二第7页中间至第8页、第14页、第18页末至第20页,三份讯问笔录分别形成于2015年的8月14日、15日、9月17日,讯问人和记录人均不同。其大篇幅内容竟一字不差,显然属复制,有失证据的客观公正性。)
2.涉案毒品送检时没有与鉴定部门的交接清单,更没有嫌疑人和见证人在场,不能证明送检的毒品既是扣押的毒品,证据链出现断裂。此种情形下做出的“毒品检验鉴定报告”,存在重大程序漏洞。
3.关于《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缺少鉴定人员资质证明,鉴定结论有效性有待确认。
4.毒品从现场缴获→扣押→称量→封存→保管→送检,各环节缺乏紧密连接性,无法证明最终送检的毒品就是扣押的毒品。
5.侦查机关称量毒品时所用的称量器具是否符合《计量法》规定的必须经检验合格及强制认证,无法确定,并且案卷中也没有称量器具初始读数为0的随卷照片。毒品数量不能确信。
6.被告人的银行卡流水并未有任何信息显示交易款项属于毒资,吸毒人员韩某虽向被告人银行卡汇过钱,但纵观全卷仅有韩某一人之证言,系孤证,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存在贩卖毒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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