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购买的小产权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李某与丈夫秦某1999年登记结婚,婚内生育一男孩,2002年1月份,共同购买了位于市郊的两套房屋,共支付60余万元,由村民委员会制发了所有权证书,并登记在李某名下。2009年双方感情不和,秦某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李某名下的房产,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均非房屋所在地的集团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权证为村民委员会制发,依法不能产生物权设立,变更,转让的法律后果,因此所购房屋为小产权房,两人实际并未取得所购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最终法院判决由两个各取得一套房屋的使用权。
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产权证非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的房屋,成为小产权房。近年来,由于城市商品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低收入者的购买低价房的需求,国家相关部门虽多次明令禁止对相关房屋的建设销售,但却未对之前建成的小产权房的建设问题作出相关规定。
离婚案中小产权房的分割问题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是否可以分割,各地法院有如下几种做法
一、 有的法院认为可以分割小产权房的所有权。理由是在离婚纠纷中小产权房
只涉及家庭成员内部,分割之后并不会产生市场流通的后果;
二、 有的法院认为虽不能分割小产权房的所有权,但应当分割财产性权益,即
小产权房的市场价值;
三、 有的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处理。因为担心以裁判文书形式确权会与物权法
的规定相悖,并导致大量类似案件涌入法院,助长当事人企图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使小产权房得到合法确认,干扰国家对农村土地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由当事人使用,案例中法院判决两人各分得使用权,正式基于该规定,如果两人日后取得了房屋的产权,可以再向法院起诉要求予以分割处理。一般情况下,法官会通过调节结案,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规定,说服当事人对小产权房自行达成协议,有的虽判给了一方,但由于小产权房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也无法强行执行过户,不过一些地方法院为破解这个难题,保护当事人权益,会采用变通方法,对向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让协助义务人配合法院办理房屋权利人更名手续。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