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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读“孕妇被逼辞职”公司随意变更工作地点违法

来源:吕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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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怀孕对于一对夫妇而言,是紧随洞房花烛夜而来的第二大幸事,但在激烈竞争的现代职场中,要“孩子”,还是保“饭碗”?成为困扰许多女性的一道“选择题”。“准妈妈”们为何会有这样的顾虑?近日,“成都孕妇被逼辞职”一事给出了答案,“三期”女职工最易遭遇不公待遇和侵权。

    【被逼辞职】公司变更孕妇工作地点违法

    成都准妈妈王梅,本来在距家15分钟的地方上班,却在怀孕7个月时接到公司通知,被调到37公里外距家3小时的另一办公地点。

    王梅不愿变更上班地点,她的办公室和宿舍钥匙就被收走,打卡机里的指纹记录也被删。经过协商,王梅夫妇妥协在公司的“霸王”协议下: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社保费用自缴、产假休完离职。

    此事一出,网友们在对该公司口诛笔伐的同时,也大力声援夫妇,鼓励其举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味妥协退让。

    维护自身权益前,首先得清楚该公司哪些行为违法?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徐玉领律师接受法制网采访时表示,首先,随意变更工作地点就已违法。“孕妇被逼辞职”事件表现形式是用人单位要变更怀孕女职工的工作地点、而怀孕女职工不同意变更的情况,背后的实质也可能是用人单位不愿意承担保障怀孕女职工权益的社会和法律责任而违法采取变更工作地点的措施。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如果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不可单方随意变更,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方式解除。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徐玉领说。

    其次,“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社保费用自缴”等约定显然也不合理。国家为了保障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的收入来源,设立了生育津贴制度,生育津贴为政府发放,只有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才由企业补足。

    对于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这对夫妇该如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徐玉领说:“用人单位不让怀孕女职工继续在原地点工作的话,可以认定是一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怀孕女职工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

    【三期维权】怀孕职工不是你想辞就能辞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5年9月发布的《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2013年全国女性就业占就业总数的45%,互联网领域创业者中女性占55%。中国妇女在享有极大就业公平的同时,也承担着巨大的社会压力。

    对这45%中的部分职场孕妇来说,她们的压力不在于升职加薪,而在于保住“位子”这个最基本需求。

    在怀孕、生育以及哺乳等“三期”期间,职场孕妈遭遇王梅这样的不公待遇并不在少数。

    怀孕期间请假被辞 公司被判赔4万

    29岁的刘女士因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向公司请假保胎,并向公司递交了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及检查单等,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后,公司以旷工超10日为由将其开除。 仲裁委和法院均判定公司的开除处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赔偿金四万余元。

    律师释法:女性要有维权意识

    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玲称,女性要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有证据意识、权益意识和维权意识。

    本案法官表示,在已书面请假保胎的情况下,该公司对其作出开除处理,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据徐玉领介绍,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怀孕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都有具体细致的规定。

    如《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徐玉领为广大女性支招,怀孕女职工的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自己依法维权,也可以寻求妇联、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等帮助维权。

    【别再迷糊】怀孕职工这些权益不容侵犯

    职场女性群体不断扩大,也意味着职场孕妇与用人单位的劳动纠纷只会增而不会少,但在这场“角逐”中,面对各种变相辞退的逼迫现象,除了家中有粮心不慌的“准妈妈”敢拍拍屁股走人,绝大多数孕妇都需要在孕期保住这个能够减轻家庭负担的“饭碗”。

    那么,职场“准妈妈”们,哪些合法权益是你们应该享有的呢?

    1、 保护正常产检,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2、 孕期正常工作,公司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

    3、 缴纳生育保险,未上生育险公司须支付费用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等,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生产期间的工资。企业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企业未按照该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该规定的标准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则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4、注意产假时间,29省份推行新计生条例

    根据2012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016年各省实行新计生条例,其中29省份已推行新计生条例,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各省份的产假时间都做了调整,如四川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生育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四川省女职工产假最长时间为158天。

    由于新计生条例的实施,各省产假不再一样,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准妈妈”们要注意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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