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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合伙纠纷实践思考(一)

作者:季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4 浏览量:0

                个人合伙纠纷实践思考(一)

 

一、合伙的常见形态

从合伙主体角度划分,合伙可分为公民之间的个人合伙、企业之间的企业合伙以及公民与企业之间的混合合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了公民与公民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即个人合伙,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即合伙型联营,但对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合伙关系未作规定。

二、个人合伙的概念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这是《民法总则》对于个人合伙的法律定义。个人合伙应该订立合伙协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三、个人合伙的普遍问题

是否是合伙含糊不清,没有合伙协议,没有明确的合伙负责人,合伙人之间分工不明确、手续不健全、无核查依据、无规范的合伙账本,总之就是权、责、利不清晰,这就需要合伙之初达成规范的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责、利,同时约定合伙人的退出及清算。

四、个人合伙如何认定

在没有书面合作协议的情况下,在没有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合伙关系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具有共同出资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这三个特征。

五、合伙财产的形成及归属

1、个人投入合伙的财产的处理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也就是个人的财产一旦投入个人合伙就不在是个人的财产了,起码不是完整的权属了。个人也无权任意处理自己所投入合伙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归入合伙财产,这是合伙财产的主要来源。

2、个人合伙财产的组成

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3、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按份共有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全体合伙人对合伙财产按份共有,这个份额比例合伙协议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一般按照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

4、合伙清算

     达成清算协议的,按照协议约定来。没有达成清算协议的,尤其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合伙清算的,需要计算一下几个数字:第一、个人合伙总的出资额;第二、个人合伙人的出资额,由上述两组数字,可以计算出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第三、合伙净收益(可以简单粗略的概括一个计算公式:出资额+合伙净利润),计算合伙利润一般要考虑的因素有:经营收益、费用支出、税收、债权、债务等;

    六、合伙协议的效力

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与对外从事的交易行为应有区别,不能混同。例如,三个合伙人达成《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及补充协议作为合伙人内部的权利义务约定,而后借用某建筑企业资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上述合伙协议对合伙人具有约束力,不存在无效的情形,故在合伙关系内部是合法有效的。至于他们从事房地产开发因借用施工资质而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影响合伙内部关系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合伙人约定借用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违反《土地使用权司法解释》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合伙人关于分配合伙财产的条款约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伙协议也属于部分无效、部分有效的合同。合伙人也有权依据约定的分配比例,参与合伙积累财产的分配。

以上叙述只是个人合伙的一些简单方面,实物中会有更为复杂的情形,例如,合伙财产因合伙人个人债务被执行,其他合伙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就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鉴于个人水平有限,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作者: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季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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