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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诉观点集成(2018、二)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3-21 浏览量:0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诉观点集成(2018、二):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两个并存标准:一是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在审判实践中,第一个标准通过调查夫妻的结婚、离婚时间或调取婚姻历史查询,很容易确定。而第二个标准就需要着重审查,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


二、法规通知延展:


1、2001年《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2004年《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2001年《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      (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5、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款:“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第二条:“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第三条:“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第四条:“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第五条:“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第六条:“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第七条:“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

7、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共同债务概括类型:


1、夫妻共同举债合意;

2、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用于共同的生产经营;

4、用于家庭承包经营。


四、举证责任及权利保障:


1、债务人的配偶享有抗辩权

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以及借款人的举债目的等。为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的利益,应当允许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进行抗辩,而不能机械地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就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4年7月12日作出的〔2014〕民一他字第10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已经明确“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5、非经营活动且无共同举债合意的债务应为夫妻个人债务的一个案例

案例:梁某因好友江某请托,向朋友吴某借款30万元,约定月息三分,借款期限为两年,第二日梁某将此30万借给江某,约定月息三分,借款期限两年。因江某经营不善,未及时偿还本金及利息,梁某也未及时偿还吴某本金及利息,吴某遂将梁某及李某(梁某丈夫)告上法庭,庭审认为即梁某的借款借进与借出之间不存在利息差,显然其借款目的不是经营和牟利,而且李某对梁某的上述借款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该债务也未对其家庭带来利益并予以分享。因此,可以认定讼争借款并非用于梁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履行抚养和赡养义务等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家庭生产经营,李某提出该借款应为借款人梁某个人债务的抗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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