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海律师
187-2160-8536
上海观庭观盛律师事务所
13101*********260
mh6630@163.com
上海市黄浦区河南南路33号15楼CD座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
非原创(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发布时间:2017-06-15 浏览量:0
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中对住宅共有部分和自用部分的界定, 李某擅自拆窗改门、 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 超出了正当行使权利的界限, 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 属于侵权行为。 按照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 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 回复原状。 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物业管理公司的诉讼主张,对李某的侵权行为予以纠正.
索引:《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第 34 辑) 第 84-89 页
执笔人:韩延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