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案例:犯罪情节轻微、免除刑罚不起诉
开设赌场罪不起诉案例:犯罪情节轻微、免除刑罚不起诉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十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一、基本案情
2016年2月至8月、2017年2月至9月,陈某乙(另案处理)先后多次在竹山县竹坪乡*甲宾馆以麻将牌“斗牛”等方式开设赌场,召集多人前来赌博。被不起诉人但某甲作为*甲宾馆**,为获取房费收入,明知陈某乙开设赌场,仍将房间提供给其使用。
2017年2月至9月,陈某乙、但某乙先后多次在竹山县竹坪乡*乙宾馆以麻将牌“斗牛”、扑克牌“炸金花”等方式开设赌场,召集多人前来赌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为*乙宾馆**,为获取房费收入,明知陈某乙、但某乙开设赌场,仍将房间提供给其使用。
2018年2月至3月,陈某乙多次在竹山县竹坪乡*甲宾馆用麻将牌以“斗牛”等方式开设赌场,召集多人前来赌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作为*甲宾馆**,为获取房费收入,明知陈某乙开设赌场,仍将房间提供给其使用。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陈某乙多次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崔某某的租住处用麻将牌以“斗牛”等方式开设赌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知晓该情况仍允许陈某乙在其转租的场所开设赌场。期间,崔某某还同意陈某乙在其位于常州市东方公寓的租住房内开设赌场1次。
2018年3月2日晚上至2018年3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杨某某知晓陈某乙开设赌场,仍提供自己家中的房间作为陈某乙开设赌场的场所。
二、处理结果
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但某甲、张某某、陈某甲、崔某某、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第二款定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不起诉人但某甲、张某某、陈某甲、崔某某、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但某甲、张某某、陈某甲、崔某某、杨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