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节的法律实务
一、劳动节为法定休假日
二、劳动节属带薪休假日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根据人社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不扣除11天的法定节假日),亦可证明劳动节属带薪休假日。
三、劳动节安排加班应支付加班费而非安排补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从劳动法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补休适用于休息日加班,原劳动部亦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加班不安排补休而应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节加班费应另付3倍而非2倍
五、劳动节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故,劳动节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21.75×300%,注意,计算出来的仅是加班费,别忘了法定休假日是带薪的,由于大多数企业实行的是月薪制,本来的那份工资已包含在月薪中,故不另外再支付100%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