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的相关规定
婚姻登记的相关条件及程序
一、登记条件、程序及办理地点
1.1结婚
在我国内地登记结婚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在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登记结婚的,需要符合当地的婚姻登记条件。
首先,在我国内地结婚登记的条件有:1、双方自愿;2、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3、一方或双方没有配偶;4、双方不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5、一方或双方没有患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其次,具体办程序如下:
内地居民需出具的材料:1、本人户口簿(可用公安机关盖章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可以使用临时身份证);2、本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军人结婚的还应当提供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港、澳、台居民需要出具的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需要出具的材料:1、本人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需要出具的材料: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另外,当事人无配偶声明和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再次,办理结婚登记的行政机关如下:
内地居民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符合上述情况的居民,婚姻登记机关审查材料后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不符合的,应当说明理由。
1.2离婚
在我国内地登记离婚的需要符合的条件:1、双方自愿离婚;2、双方达成协议;3、双方都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其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内地居民离婚所需材料:1、本人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除了以上第2、3项以外,港澳台居民还需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登记的机关和结婚登记一样。
婚姻登记机关对以上材料进行审查无误后,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发给离婚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复婚、补办结婚证的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补领结婚证或离婚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登记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查证属实的,应当补发。
二、婚姻登记无效、可撤销的情形及补救措施
2.1婚姻登记无效的: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确认婚姻效力。
2.2 婚姻可撤销的条件:1、受胁迫而登记结婚的;2、去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3、双方无子女、财产及债务的纠纷;4、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需提供的材料:1、本人身份证、结婚证;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因胁迫结婚的,当事人可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撤销。
婚姻被撤销后,婚姻登记处应当将《撤销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天。
王昭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