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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的看法

来源:王昭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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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补充规定的看法

一、法律规定

  1、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了两款分别为: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补充规定自2017年3月1日期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以上法律条文的解读

  那么新出台的补充规定具体在什么情况下才能保护婚姻关系中另一方的利益呢?首先,从条文本身来看,新补充的条文把两种情况排除在了夫妻共同债务之外,第一种就是一方与第三方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况。在现实中,很多夫妻由于生活矛盾,渐渐的关系越加恶化,慢慢的从最初的亲密爱人甚至会变成仇人,提到对方就会充满怨恨。那么这时,如果一方为了报复对方,很可能就会与其他人串通,虚构一笔巨额债务,然后自己又没有偿还能力,这样债权人就自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要求另一方承担债务,另一方偿还这笔债务了,就会觉得自己很冤枉,继而会觉得法律不公正,法律保护了“坏人”的利益。其实,有很多时候,法律事实不能与客观事实完全的相符合,这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特性。补充规定的出台,要求法院要具体考虑案件情况,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考虑该债务的真实性。防止虚假债务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益。第二种情况一方的违法行为所负债务不需要另一方共同承担。该条文所说的违法犯罪活动,只列举了吸毒、赌博,那么笔者认为,当然应包括所有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贩毒、开始赌场、集资诈骗等等所有的犯罪活动。但是应当注意到该条文的表述“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那么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务是排除在外的,比如因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行为造成受害者损失,因而所负债务的,不应当包括其中。

二、立法意义

   从立法意图上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的出台的补充规定是为了防止夫妻一方恶意的或者违法犯罪故意行为中所产生的债务。因为不管是一方恶意还是从事违法犯罪行为,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的恶意行为,客观上也是违背善良、公证原则的,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所以,为了保护夫妻关系中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出台了这一补充规定。

   从现实意思上来看,近年来由于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莫名的背上巨额债务,事发之时突然发现是自己的另一半所欠下的债务,自己甚至从未见过或者使用过,就莫名的成为了债务人。那么基于夫妻之间的关系,如果是合理合法的债务,那么作为共同债务人共同承担也无可厚非。但如果是一方处于恶意或者出于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债务,共同承担就很冤枉了。该补充规定的出台,就有效的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的权益。

三、条文的现实操作

   该补充规定出台后,现实中应当如何进行操作呢?如果真的发生此类事件,夫妻一方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们从实践操作的角度来看,法律事实的认定是依靠证据的,也就是说,任何的诉求想要得到法律的认可,就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而且必须是真实、客观、合法的证据。

   首先,“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我们知道串通的虚构的债务并不是真实存在的,那么我们从证据角度就可以看是否有借条、转款或收款凭证,此外结合债务多少,判断现金收款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另外,还要考虑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经济往来,夫妻之间的关系,各方的经济能力,钱款的用途等等具体情况。比如:甲向乙和丙(乙和丙是夫妻关系)主张债权,签字的债务人是乙。借条上写乙借款用于生意周转。从借款数额考虑,乙向甲借款500万,但实际上乙只是个小小的个体工商户,其周转资金5万足够。从甲的经济能力考虑,甲只是个企业白领,月工资5千元,家中父母也没有大额存款,那么甲的500万从何而来?从甲和乙的关系考虑,甲和乙是很好的朋友或者是关系远一点的亲戚呢?从借款的资金流向看,甲是如何把资金给乙的?乙又是如何使用的?从证据上看,是否有证人证明甲和乙的借贷关系?借款凭证和交付凭证是否真实有效?该补充规定,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感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来判断债务的真假,从而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的权益不受损害。

   其次,“夫妻一方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赌博、吸毒都是比较恶劣的破坏家庭关系的行为,这些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会使行为人本身受到刑事处罚,还可能造成家庭财产损失,实践中很多人因为这些行为致使家破人亡,妻离子散。造成了许多恶劣的后果,给子孙后代都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和痛苦。为了预防和避免这诸多的不良后果,该补充规定,将这种债务都规定由一方独自承担,更好的保护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比如:甲向乙和丙(乙和丙是夫妻关系)主张债权。签字的债务人是乙。如果借条上写资金周转或生活所需,那么乙是从事什么工作的?为何需要这笔资金?债权人是何人?资金来源是什么?一般来讲如果是赌博、吸毒可能没有实际的转款或者交付凭证。即使有那么该笔借款的适用情况又是如何?钱款去向?同样的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能够预防一些违法行为所产生债务的承担情况,从而保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是笔者对于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补充规定的一些看法。事物都具有它的两面性,该补充规定在保护夫妻一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加重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对债权债务诉讼的中的证据要求有了变化,同时判决也会更加谨慎。对于债权人来讲,为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尽量完善债权债务行为,尽量留下书面的证据材料,将每一个过程都留下证据,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护。

                                                                                             作者:王昭律师  上海邦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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