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虎律师

张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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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诉讼十大实务问题解析

来源:张虎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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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一公司内部股东之间有纠纷,委托崔律师的这方股东负责公司海外销售,不介入日常经营,基本没有公司的财务资料和经营资料。崔律师团队提出股东知情权诉讼,胜诉后,崔律师委托会计师,查阅到资金往来的一些疑点,由会计师形成了一份初步的查阅报告,然后以这份报告作为关键的证据向经侦部门提起刑事控告。对方最后迫于压力,经多次谈判,股东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案例二:

作为原告的股东(委托崔律师代理其案子)起初能够正常分到公司经营红利,后来未收到分红。该当事人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平常也不参加股东会,手头没有任何公司的资料。崔律师团队提出股东知情权之诉,希望通过股东知情权之诉,找到一些对相对方不利的证据。一审胜诉,在执行阶段,对方仅仅提供了部分的财务账簿,被原告拒绝(资料不完善),崔律师一方向法院申请法院搜集对方全部的财务账簿,最后对方权衡再三(财务资料的曝光可能吃不了兜着走~),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崔律师告诉我们,虽然股东知情权在公司法上只有一个条款,但利用好这个条款,可使得股东在没有任何资料的情况下能够掌握一些信息,从而找到对对方不利的信息,为解决股东僵局或者股东之间的纠纷提供利器。(小条款,大作用,以小博大,)

那么如何利用好这个条款呢,崔律师首先给大家介绍了公司法上股东知情权的规定。




干货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崔律师特别提醒,会计账簿只能查阅,无权复制。下面崔律师总结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件中,经常碰到的十大问题。




一、原告股东的主体资格

1、原告股东出资瑕疵是否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

(1).新老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股东会认可新股东身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示,股东即完成了股东身份确认。因此按期足额出资不作为认定股东资格的考量要件。

(2).公司出资瑕疵并不直接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只是在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股东权利范围将被限制。

2、未显名化的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资格?


公司的实际出资人虽实际缴纳了出资,但往往因为某些原因以他人名义出资,实际出资人既不记载于股东名册,更不进行工商登记,公众无从得知,实践中常称其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不能成为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

3、原告股东已经退出公司,是否对其股东资格存续期间的公司经营状况享有知情权?

答案是:不享有!(法盲小编表示非常惊讶,这是人走茶凉吗,就连我是股东期间的经营状况也没有知情权啊~)崔律师解释如下:股东权利不能与其股东身份相分离。股东退出公司导致其丧失股东身份的,其不再对公司享有股东权,请求对公司行使知情权的权利也随之丧失。

二、被告公司的主体资格

1. 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被告为公司法人,而非公司其他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 公司已被注销,原公司股东发现在公司存续期间因被隐瞒公司经营状况而利益受损,能否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公司的法人资格即消亡,股东对公司享有的股东权利也因公司的消亡而消灭。因此公司被注销后,原股东不能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

三、目的正当性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这款就引申出了目的正当性这一问题。

被告公司常见抗辩理由:

1. 原告股东已知晓被告公司财务状况等。

崔律师认为,既然公司法设定了定期披露会计报告的义务,则当然能认定原告股东的目的正当性。在原告股东未放弃知情权的情况下,被告公司不能以原告股东“已知晓”为由来抗辩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此外股东往往要看的是会计账簿而不是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是对内的,是财务会计报告的依据;财务会计报告是对外的,要查一般是查看会计账簿啦)

2.原告股东与被告公司存在其他纠纷甚至诉讼。

被告往往会提出,因为股东和公司存在纠纷,希望通过知情权之诉来达到实现自己诉讼的目的,这样的目的不具有正当性。崔律师认为,股东通过行使知情权来搜集证据材料维护自身权益,程序合法,目的正当。因此,以此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没有法律基础。

3. 原告股东与被告公司存在同业竞争(这个也比较往往有杀伤力……请接招)

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股东行使知情权可能会获取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该抗辩理由看似有理,但实际实践中要认定确存在同业竞争,对被告公司的举证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崔律师友情提醒:今后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之前,也要注意类似的问题是否会阻碍原告实现知情权)

五、知情权行使的程序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若公司在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十五日内不予以书面答复的,或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股东必须向公司提交书面请求。


六、诉讼时效

这个问题颇具迷惑性。如果公司应在每年3月30日前向股东送交上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自2008年起一直未履行义务,那么原告在2009年初就应该知悉其权利被侵害,那么,原告只能在2010年3月30日以前起诉,才能行使对2007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复制权吗?

崔律师的观点是股东知情权是一种股东基于身份而拥有的权利,如果股东向公司提出查阅或复制要求而遭拒绝,原告可以随时提出知情权诉讼,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此外,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本身在记载上具有连续性,如果只允许股东查阅或复制近2年的资料无法周全保护股东全面的知情权。

七、原始凭证是否在股东知情权查阅范围内

这个是知情权诉讼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

公司法只说明了会计账簿,并没提到会计凭证,知情权的行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

(大家不妨随小编一起看一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实物图~)




有些人观点是: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概念,将的会计账簿扩大解释到会计凭证,没有法律依据;若会计账簿扩大解释到会计凭证,极有可能纵容股东滥用知情权,随意查阅会计凭证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有点道理~)

崔律师认为,“凡是能够反映公司财务与经营情况的会计账簿以及制作会计账簿所依赖的各种会计凭证均应纳为查阅范围”。理由是:会计账簿是根据会计凭证经后期提炼整理所形成的成果,会计账簿的人为臆造性更强(根据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根据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如果知情权的请求范围不包括核对会计凭证,股东知情权便形同虚设,违背立法本意。此外崔律师还参考了一些判决书,也类似的说明查阅凭证的理由。(从立法本意出发,旁征博引,到底是大律师啊,献花 )

八、查阅方式

判决书中往往只判明“查阅”,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查阅”的定义理解不一。查阅是否包括复印、扫描、拍照、摄像等可以达到复制目的的形式,目前没有法律依据,只能通过诉请给予足够的查阅时间,来保证股东知情权的真正落实。崔律师还提出一个小问题——如果说摘抄可以达到目的,那么下一个诉讼中,是否可以诉讼保全的方式来实现达到知情权的目的?(学者请发表意见,小编默默飘过)

九、查阅主体

能否委托他人查阅?

崔律师指出,股东行使知情权的目的是真正知晓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同时保护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法律文件、财务资料往往都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大大超过了股东的知识范畴。若不允许股东委托第三人查阅,股东知情权则无法顺利实现。因此,股东在办妥委托手续的情况下有权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查阅分析,但是受托人必须依法承担保密义务。

十、查阅的时间

崔律师在【案例一】中,委托了四名会计,通过四个小时的时间查阅了以上财务资料。第二次案件中,有了案例一的经验,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至少十个工作日的查阅时间,得到法院支持。



###最后,崔律师谈了一下处理这些案子的心得。股东知情权诉讼有可能成为解决股东间纠纷或者解决公司僵局的一个良方。为客户制定章程或者股东间协议时,要把这个股东知情权约定的更加完整、详细,包括查阅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序,委托那些人来查阅。为律师来,要充分为当事人考虑,在发生问题之前,就把纠纷的处置方式约定在合同或协议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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