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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经济补偿的六种情形

非原创(转载) 发布时间:2016-12-17 浏览量:0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经济补偿的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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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于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
    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用人单位可以随时与之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一定要有证据表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常见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1)涉嫌违反《治安处罚法》及构成犯罪的行为:
①盗窃同事或单位财物(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者。
②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者。
③故意毁坏单位财物,金额较大者(具体数额由单位自行决定)。
④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⑤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者。,
⑥利用单位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者。
⑦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者。
⑧经公检法部门给予行政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2)违反单位考勤制度的行为:
①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     次(含)以上者。
②连续旷工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者。
③其他的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自己确定
(3)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4)违反单位诚信保密制度的行为:
(5)影响生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①在外从事第二职业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者。
②借用公司名义承揽业务谋取私利者。
③非法收受商业贿赂或者回扣者。
④非法煽动罢工、怠工,影响生产秩序者。
⑤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导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者。
(6)违反公司员工管理制度的行为: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比较常见的属于该类规定的情形有:
1.由于未履行工作职责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2.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好处或者为其他亲人、朋友谋取好处,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3.由于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为防止用人单位在适用该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用人单位注意以下几点:
1.对重大损失作出界定。
如果用人单位事先作出了规定,就有依据可循,用人单位在对重大损失作出界定时,最好有明确的数额,比如造成损失5000元以上者,为重大损失。
2.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情形最好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中作出补充规定。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刑罚包括:主刑:管制、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只要劳动者有以上被迫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用人单位即可与之办理辞退解除合同手续。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二、还有另外两种:
    (一)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是由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叁种情形: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终止
    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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