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李某一、何某相邻权纠纷一案
李某与李某一、何某相邻权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
李太某和被告李某一是亲兄弟,原告李某是李太某的儿子,被告何某是被告李某一的妻子。原告李某在老家有一处房产,由于李太某及其孩子李某常年在外打工,孩子也已经在外落户,所以老家基本不回去,老家的房子也无人住。2016年10月份,原亲三叔病逝回家奔丧,突然发现不属本组二被告趁原告家中无人之机,不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情况下,于2009年在原告东山墙侧,毗邻建造两间两层楼房,强行将原告东山墙主体无理占用,将原告二层边缘造型及向东出檐60公分部分全部拆除。同时,告二层楼梯小屋向西出檐32公分属原告使用面积,也被二被非法占用至今。故原告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回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请求,故原告不服,委托我所上诉至中院。
争议焦点:
一,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二、二被告是否应当将原告房屋回复原状?三、被告是否应当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本案中,代理人认为:一,本案诉讼请求是物权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也就是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的范畴,故本案不应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据此驳回诉讼请求是适用法律错误。二、一审法院片面采纳有矛盾的证人证言,认定事实错误。三,被上诉人占用上诉人的地皮建房是违法的。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住宅实行一户一宅制度。被上诉人属于张中湾村豺山组居民,其在豺山组有住房,而其建的房子位于张中湾村付大湾组,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中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光山县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二、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河南文赢律师事务所
2018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