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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诉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词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9-07 浏览量:0

代理词


尊敬的独任审判员:

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林某某的委托,指派本所郑梦娜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今天的庭审活动,现根据庭审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依法应准予离婚。

1、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基础看,双方属于未婚先孕,在彼此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领取结婚证,婚姻基础并不牢固。

2、从原、被告之间的婚后感情看,二人结婚时间不久,就经常为小事发生争吵,甚至于2009年,原告发现被告与异性保持着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感情更是大不如前,虽然事后被告于2009年7月12日手写了保证书,保证不再犯,原告也为了家庭和谐努力维持夫妻感情,但二人终究又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3、从目前夫妻关系的现状看,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到了2015年3月底,被告因生活琐事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终于不堪忍受,被逼在外居住,开始了双方的分居生活,期间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丝毫改善关系的迹象,原告离婚态度坚决,而被告对二人和好采取无所谓态度,不积极、不主动,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

     这些事实表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代理人认为,原、被告之间既然无共同语言,性格又不和,被告又曾经有过外遇,再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如果非要一味的维持这种关系,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对原告来说更是一种伤害,况且原告离婚态度坚决,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二、双方共同所生育的两个小孩应由原告与被告各自分别抚养一个。

原告与被告在婚前生育一女儿,婚后又生育两个儿子(二儿子因先天心脏病于出世不久死亡)。两个孩子都是原、被告双方所生育的,按照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应当各自抚养一个孩子,这样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能缓解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压力。

三、原告一方生活困难,应当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原告自生了孩子,为了家庭和谐,一直在家照顾孩子,没有固定收入,生活无以为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有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给予适当帮助。且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被告本人已有两套房产可供居住,而原告至今居无定所、生活拮据,反观被告有房可居,且经济条件也比原告好很多,具备负担能力。根据婚姻法中照顾妇女儿童、照顾无过错方、照顾生活困难一方为重要原则,因此,原告应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与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实施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义务,双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请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的痛苦婚姻,给双方一个重新寻找幸福的机会。

终上所述,请求贵院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公正判决,以保护儿童妇女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给予充分的考虑和采纳。

 

                                  

   广东嘉格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梦娜

                                                                      2015年512

郑梦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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