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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该债务如何承担?

来源:鲍泽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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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此问题的规定包括如下:

1《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2《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3《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得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得的财产清偿。

就上述三条规定,最高院的意见如下:《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都是处理夫妻债务的法律依据,但两者规制的法律关系不同,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关系时,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夫妻中举债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合意或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之规定进行认定,同时,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但书”的两种情形下,如未举债一方能够证明所借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承担偿还责任。

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综合前文所述,未举债的夫妻一方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的情形只有三种,分别是: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2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得的;3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所负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种情形的举证责任都是未举债的夫妻一方。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其中明确了“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院此次的规定是跟《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相呼应的,相当于明确了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因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未举债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属于上述的第三种情形。

当然社会现阶段对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仍然怨声载道,很多在婚姻关系中负债的一方往往在债权人诉讼之时,早已逃之夭夭,未负债的夫妻一方只能疲于应对债权人的追讨,甚至在某些地方出现了集体上访的情形。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形,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债务人的配偶如果意图不承担责任,只能由自己举证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中的一种,因此就举证来说存在一定难度,但也并非不可能,实践中不乏成功的案例。其实债务人的配偶与其苦于举证不能,倒不如将重点放在预防措施上,债务人的配偶在债务人有大规模举债的“苗头”前,就应当及时好防范措施,比如与配偶书面约定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并尽可能让亲朋好友到场见证人,所有见证人在书面约定上签字,这样如果债务爆发时债权人是当时的见证人的话,债务人的配偶就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再比如说,债务人的配偶在诉讼过程中,应当对于债务人所借款项的去向调查清楚(如调查困难可申请法院调查),如果债务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债务人的配偶即可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实践中笔者遇到过债权人将借款打到债务人银行卡,但债务人随即将该笔借款转借给他人并约定高息,债务人通过此种方式赚取利息差,该案笔者已代理了再审阶段。

最后,需要提醒大的是,现行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债务承担问题,是符合立法精神以及一般伦理道德的,既然存在(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所得财产共同所有制,那对于(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的债务也应当共同偿还,正所谓“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但如果出现夫妻一方有可能大规模举债的情况,另一方应当好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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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鲍泽飞
  • 执业律所: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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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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