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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24补充规定解读:夫妻债务怎样做可以降低背债风险

来源:鲍泽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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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新增两款,分别规定: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让我们举个栗子来阐述下这件事!

                   离婚之后,被负千万债务

李某的丈夫有赌博的恶习,2010年年底夫妻二人开始分居,2012年3月,法院判决其离婚。但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陆续来了一批债主到她要债,债务累计约5000万元,其中起诉到法院的债务约有2000万元。举债集中在其夫妻分居期间,李某对此毫不知情,一时不知怎么办才好。

这种离婚后“被负债”的情况,并不是个案。“不女性无法搞清丈夫欠外面多少钱,离婚时却要背负巨额债务。”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离婚案件的实际审理中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上是极为松懈的,甚至在多地法院判决中不乏见到一方当事人只要出示借条就被直接认定为共同债务的情况。所以,有极大部分当事人在进行离婚诉讼之前开始制造假的“借条”“欠条”,从而打到转移共同财产的目的。而还有一部分当事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配偶有着巨额债务,甚至根本不知道那么一大笔钱的用途,就莫名成为了被告被执行人。


之所以会有这样的情形出现,其实就是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这个《补充规定》看似是种完善,但其实像是打了两处补丁,并不能够彻底保全当事人利益,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将依然很弱。这依旧存在“举证难”的问题,而如果只是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律师都依旧无法逃脱“调查取证”这个难关。所以,还是要告诫大不要盲目乐观,而应该做到未雨绸缪。


首先,为了防止夫妻一方在分割财产时恶意制造共同债务的情况出现,我建议大可以约定在承担债务时除非夫妻二人共同签字,否则都应算作一方个人债务。但要注意的是,这个是夫妻双方的约定,对于不知情的债权人并不一定发生效力。然而这个约定可以保证自己的追偿权,所以未尝不值得一试。其次,对于民间借贷中的债权人一方,为了避免债务人利用离婚逃避债务问题,也避免自身难以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事实,那么,我建议在签订相关借款合同时,让夫妻二人共同签字,或者另外签署一份《配偶承诺书》,使其配偶成为实际借款人或者实际借款人的连带担保人。


而对于非法债务的认定问题,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如果配偶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那么一定要保留证据,并且特别留意对方极有可能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债务的行为,比如,赌博输了之后,以借条的形式来加以明确债务的存在。而这些,法律也并未提出行之有效的认定方案。所以,平时证据的一些收集和积累就很重要了,也许你还可以通过一些电话录音等证据来加以补足。


另外,我还要特别提示的一点是,有一些当事人为了利用共同债务恶意转移共同财产会联合假的债权人进行一场虚假诉讼。请大一定不要做虚假诉讼,我国《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虚假诉讼罪”,加强了对该行为的打击程度,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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