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系列之:经济补偿金
哪些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到底是什么,学界有不同的说法,但现行较主流的说法认为,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特有的和独立的解约经济补偿形式,是对因用人单位解除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进行的补偿,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特定补偿义务。
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立了经济补偿金的制度。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予以细化。为了便于大家清晰地找到法律依据,现归纳如下:
1、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一项);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二项);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三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第四项);
5、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款);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第二项);
7、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第一项);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第二项);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第三项);
10、用人单位因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调整而需裁减人员或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第一至四项);
1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或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导致不能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
1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
1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五项);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行(《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七项)。
陶仕齐
2017年5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