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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遭受前夫家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隔离伤害”

来源:李欣欣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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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遭受前夫家暴   人身安全保护令“隔离伤害”

【案情】

颜某(男)与周某(女)经调解离婚后,三名未成年子女均随周某生活。然而每当颜某心情不好的时候,便不管不顾地到前妻家中骚扰、恐吓甚至殴打前妻和三个孩子,不仅干扰了母子四人的正常生活,还给她们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周某多次报警,然而效果甚微,派出所的民警们只能管得了当时,过不了几日,颜某依就我行我素,甚至变本加厉地侵害母子四人的人身安全,连女方的亲友都躲不过。周某无奈之下带着三名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责令颜某禁止殴打、威胁、骚扰、跟踪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及三名未成年子女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作出裁定:1、禁止颜某对周某及三名子女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颜某骚扰、跟踪、接触周某母子四人及其近亲属。

【点评】

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使正遭受或面临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本案系一起针对“离婚后家暴”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反家庭暴力法,顾名思义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现有法律对家庭成员的界定是基于血亲、姻亲和收养关系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此之外,该法附则第三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三周年以来,江苏法院共计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973份,有力维护了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各地法院联合妇联、公安等相关部门,设立反家暴社会庇护点、反家暴救助金,不断开辟家暴救助绿色通道,第一时间为受害人撑起“保护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还首次创设家暴强制报告制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易发现家暴线索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均有家暴强制报告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家暴已经不是“家务事”,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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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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