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2012年5月,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作为其员工,但从入职之日起,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前述请求,但均被拒绝,申请人遂于2014年2月离职。
申请人:李XX,女,19XX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11XXXXXXXXXXX2X;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XX
被申请人:安徽省XXXXXX有限公司,住址地:安徽合肥市长江西路XXXXX。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陶XX
被申请人:安徽X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蜀山区XXXX。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陶XX
申请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补缴2009年2月份至2014年1月份期间社会保险;
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法定假日加班工资:6676元;
3、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1594元;
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623元;
5、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25424元;
6、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113元 ;
7、超时工作加班工资:11505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作为其员工,但从入职之日起,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前述请求,但均被拒绝,申请人遂于2014年2月离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委提起请求,请求贵委依法仲裁。
此 致
合肥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李XX
二〇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