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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申请书

来源:朱娅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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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作为其员工,但从入职之日起,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前述请求,但均被拒绝,申请人遂于2014年2月离职。

申请人:李XX,女,19XX年1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11XXXXXXXXXXX2X;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XX

被申请人:安徽省XXXXXX有限公司,住址地:安徽合肥市长江西路XXXXX。电话: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陶XX

被申请人:安徽XXXXX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蜀山区XXXX。电话: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陶XX

申请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补缴2009年2月份至2014年1月份期间社会保险;

2、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法定假日加班工资:6676元;

3、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年休假工资:1594元;

4、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4623元;

5、裁令被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25424元;

6、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3113元 ;

7、超时工作加班工资:11505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被申请人聘请申请人作为其员工,但从入职之日起,被申请人一直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前述请求,但均被拒绝,申请人遂于2014年2月离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向贵委提起请求,请求贵委依法仲裁。

此 致

合肥市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李XX

二〇一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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