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杨飞律师

沈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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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浙江-绍兴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互联网纠纷

离婚常见的法律咨询问题

来源:沈杨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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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碰到离婚,不知道该怎么办?如果诉讼,可以主张哪些权利?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什么情况下可以取得赔偿的请求权,是每一个摊上离婚事情的当事人咨询律师问题,现本律师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将相关问题予以整理,为你提供相对较为全面的处理意见:

    一、离婚你可以选择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条规定了“自愿离婚”的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本条是关于“诉讼离婚”或者调解离婚事务的规定。
    因此,面对需要离婚的问题,可以选择诉讼离婚,或者协商离婚并直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二、法院什么情况下会判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因此,一般情况下,需要具备上述法条规定的法定事由才能判决离婚,没有上述法定事由的离婚诉讼,不会判决离婚的。同时,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只要被告不同意离婚,一般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第一次判决都不会判离婚的,需要第一次判决生效后六月之后再行起诉,或有可能判决离婚。此外,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流产半年内,男方一般不能起诉离婚,除非女方有严重的过错问题,当然女方起诉离婚的不受这个限制。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明确“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三、离婚诉讼的起诉管辖法院的确定
    如果诉讼离婚的,一般需要遵照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即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的,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他内容,可以参考以下的问答意见:
    1、 离婚诉讼一般由哪个法院管辖?
    答: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2. 一方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起诉离婚。
    3. 双方均外出打工,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没有,则按第1点处理。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由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起诉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被告的居住地法院管辖。
    4. 一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5. 双方在国外定居,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6. 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应在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
    7. 双方均取外籍,能否在中国起诉?
    答:双方均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法院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法院管辖。
    8. 双方均定居外国且已经离婚,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答:在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
    9. 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另一方应向哪个法院起诉离婚?
    答: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法院起诉离婚;如未满一年,则案第1点处理。

    四、离婚诉讼期限类的问题
    一审简易程序三个月,普通程序按照六个月处理。如果涉及其他案情复杂或者需要侦查鉴定的,则可能存在需要计算其他时间。

    五、孩子抚养权归谁的相关细节
    总体来讲,孩子按照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判决的。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十周岁以上的孩子,一般根据孩子意愿来进行判决,但比如有吸毒、家暴、传染病等不适宜照顾孩子的除外。
    3.对于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孩子,父母双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孩子的抚养费如何确定: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当地生活水平和父母的收入情况等因素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六、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
    司法解释规定返还的情况: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参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如果结婚不久就离婚的,一般可以不返还,但是符合上面条件的规定的,可以返还,即如果因支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的除外。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七、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1.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八、婚外情的问题
    不是所有的婚外情都是可以多分财产的理由,也不是所有婚外情,都可以作为要求主张赔偿的依据的。依照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此,只有具备“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个条件的,才可以请求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两类证据并不容易获取,一般构成重婚需要能够证明一方已经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同居,需要判断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六个月以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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