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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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离婚)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1-09 浏览量:0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男,汉族, 1965年4月14日生,工作单位:鹿寨县**中学,户籍:鹿寨县**镇**号,现居住:鹿寨县**22号**公寓
被告:罗**,女,汉族,1968年10月7日生,无业,户籍:柳江县**号,现居住:鹿寨县**镇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198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8月10日登记结婚,1993年6月1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李嘉。原、被告由于婚前缺少充分了解,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原告与被告结婚后才发现,被告性格刻薄、刁难,总是看原告的父母及家人不顺眼,从来不搭理他们,被告这样对待原告的父母及家人,让原告很痛心、很为难。且被告心胸狭窄、整天神经兮兮的,自从儿子出生以后的20年来,不是怀疑原告在外面有外遇,就是怀疑原告在外面乱搞女人,被告就是如此无中生有,并长期与原告为此事争吵,被告不仅在家里吵,而且还经常到原告的单位闹事,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
正是由于被告长期的无端猜疑、无理取闹,导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越来越大,并最终导致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再也无法忍受被告没完没了的猜疑、没完没了的折腾,决心要尽早结束这段早已死亡的婚姻,从2011年3月至今,原、被告已实际分居两年有余,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原告申请离婚。
儿子李嘉已经成年,原、被告离婚后,其随父还是随母生活,由其自己选择。
综上所述:原告为了早日从痛苦 、不幸的婚姻中解脱出来,早日过上一个平静、正常的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鹿寨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书人:傅勇
年 月 日
附:起诉状副本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