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遭受工伤的职工在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能偶领取相关工伤待遇的规定
来源:曲海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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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劳动纠纷律师:遭受工伤的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而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能不能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个问题在我国各个省份有不同的规定,存在很大争议,其中山东省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就是山东省的规定。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第4款:“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就是山东省的规定。根据《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鲁政发〔2011〕25号)第二十五条第4款:“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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