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海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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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代书遗嘱有效

来源:曲海龙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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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甲(兄)过世后,刘某乙(弟)带上母亲张某,一纸诉状将嫂子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据“遗嘱”继承刘某甲名下的房产。此案起因安置房,张某与丈夫育有子女四人,兄弟姐妹平日和和睦睦,相处融洽。然而一套安置房,打破了这个家庭原有的平静。
  1995年,张某一家的老房子被拆迁后,刘某甲和刘某乙兄弟俩得到了一处安置房。刘某乙在法庭上声称,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刘某甲、嫂子沈某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于2011年6月将争议房子登记在了夫妻二人名下,未将自己列入产权人。长达近四年的房产争夺纠纷便由此开始。
  2011年,刘某乙曾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自己对安置房产的所有权,后来又撤诉放弃了诉讼请求。但是刘某乙对这套房产一直耿耿于怀。2014年,刘某甲突然病重,送往医院治疗时已经无法坐立。当时,刘某乙拿出一份已经书写好的“遗嘱”给刘某甲看,并让刘某甲在“遗嘱”上签名、捺印。刘某乙还让两名见证人在一旁见证了“遗嘱”的签名过程,在“遗嘱”见证人处签字,自己拿着iPad将整个过程拍摄了下来。
  该书面“遗嘱”的内容为:“本人名叫刘某甲,本人因身患疾病,但头脑清醒,现将位于某区某处房产中属于本人的产权待我百年之后由妈妈张某、小弟刘某乙继承。”法庭上,刘某乙认为哥哥生前留有一份录音遗嘱,且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留有一份代书遗嘱。法律不禁止一个公民同时留有两种形式的遗嘱,两份遗嘱均表明刘某甲名下的产权份额由自己和母亲继承。刘某乙请求法院判令嫂子沈某支付争议房产一半产权份额相应的折价款49万元。
  法庭上,沈某指出刘某乙所声称的“代书遗嘱”并非是见证人所写的,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所谓的“录音遗嘱”只是对签字过程的记录,既没有被继承人刘某甲明确宣读遗嘱的内容,也没有见证人宣读遗嘱的内容,甚至连见证人都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的要求。从视频内容来看,刘某甲一开始的表述是“房子的产权我一半,妈一半”,但是刘某乙自行改变意思后问道“产权是不是我一半,妈一半”,刘某甲这才被动地回答“刘某乙一半,妈一半”。由此可见,刘某甲的本意并不是将其名下产权的一半给刘某乙,尤其在病入膏肓的情况下,视频内容的客观性值得怀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而本案中,书面“遗嘱”既不是刘某甲亲笔所写,也不是见证人所写,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根据原告刘某乙提供的录音遗嘱来看,其内容只是对“遗嘱”签字过程的简单记录,没体现遗嘱的具体内容,无法反映刘某甲的真实意思。因此,法院判决刘某甲名下的房屋产权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其妻沈某和其母张某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遗产,而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刘某乙无权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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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曲海龙
  • 执业律所: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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