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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索要高于当地生活水平标准抚养费经典代理词
作者:蒙慧西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6 浏览量:0
前言:原告母亲与原告父亲被告于2015年离婚,离婚时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父亲自2015年*月起,每月**日支付原告母亲人民币4000元整生活费(所产生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父亲承担)至独立生活止。离婚初期,父亲正常履行了约定按时支付了抚养费。但父亲再婚并再育有一子后,对原告的态度就发生变化,以再婚再育要养孩子,新生儿的保姆费每个月要6000元、自己工资下降支付不起原告的高额的抚养费等为由不再支付原告的抚养费。故成本讼。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郑某甲的委托后,指派我作为其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和庭审调查,现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8年**月至2019年**月生活费共52000元,2018年*月*日后的教育费共35532元及医疗费3200.61元。具体阐述如下:
一、原告的诉求有法律根据及被告与原告母亲离婚协议约定作为依据。
2015年9月21日,原告母亲曹*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原告“由女方抚养,男方自2015年*月起,每月**日支付女方人民币4000元整作其子生活费(其子所产生的教育费和医疗费凭票据由男方承担)至其子独立生活止”。对被告应当支付给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有明确的约定,该约定对原告母亲及被告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当遵守并履行。且该约定不因被告再婚及再育而受影响。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等费用”之规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项“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由此可见,法律并不禁止抚养费约定高于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标准。另外,被告除了在单位上班有丰厚的收入,还经营一家名为“杭州**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有负担能力按约定支付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不存在负担不起约定抚养费的情形。
二、原告的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有事实根据(详见清单)。
1.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8年**月至2019年**月共13个月生活费共52000元。
2.在养育原告的过程中,原告母亲付出了巨大的心血,所花教育费及医疗费远远不止向被告索要的费用。据不完全统计,未向被告索要的各种辅导班的费用及学习用品费用尚有49391.8元(因离婚协议约定凭票据由男方报销,故已产生的但又无票据的原告母亲未向被告索要,见提供的参与材料)。
3.自2018年*月*日后,有票据的教育即向被告索要的教育费共35532元,医疗费共3200.61元。其中原告医疗费中,有部分医疗费系原告使用了母亲的医保联名账户即共济账户,使用的是母亲医保里个人账户里的余额,实际上是用原告母亲的钱在支付。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杭州律师蒙慧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