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燕玲律师

赖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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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来源:赖燕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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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爱情的小船说翻就翻,随之而来的就是围城内硝烟四起的“战争”,在争夺房产的“战争”中,由于购房时间、资金来源、还贷情形、产权登记等情况的不同,使得房屋产权的归属及其分割尤为复杂。今天我们就来聊聊,离婚时父母出资所购的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

一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父母为子女出资购买按揭房屋权属认定:

注:下述表格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认定,司法实践中还须结合父母出资的比例,父母出资的性质(赠予或借款等)、房屋权属登记情况,贷款及还贷情况,父母与夫妻之间的约定、纳税及装修等其他证据具体情况来认定。

 

三、相关案例

(案例一)案情简介×日,陈某与袁某登记结婚,婚前陈某已支付购房定金80万元(该款由陈某母亲支付),结婚登记一个多月后,陈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由陈某父母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但余款采用购房抵押贷款的形式支付,袁某也作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经陈某农行卡偿还贷款本息69万余元。后因夫妻感情不合,袁某于2011年4月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1月9日,陈某将诉争别墅的产权办理在个人名下。2012年2月袁某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在该案审理期间,陈某母亲张跃萍将款项转至陈某还贷卡中于2012年3月2日一次性将剩余贷款还清。

法院认为: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只有在父母全款出资,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时,所购不动产才可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陈某与袁某办理结婚登记一个多月后,陈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虽由陈某父母支付了购房首付款,但余款采用购房抵押贷款的形式支付,除陈某外袁某也作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一、二审法院依据上述事实,对陈某主张的陈某母亲出资为陈某个人购房的观点,未予支持,而是依据法律规定认定诉争别墅为陈某、袁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裁决规则: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只有在父母全款出资,并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时,所购不动产才可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一方父母仅支付首付款,房屋虽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民申字第455号《陈×与袁×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例二)案情简介:王×与夏×于2009年10月登记结婚,于2010年7月生育一女夏××。2012年4月11日,夏×与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海淀区房屋,其中首付款2931748元,银行贷款190万元。双方自2012年5月分居至今,分居后夏××随王×一起生活。王×曾于2014年1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与夏×离婚,夏×不同意离婚,法院作出2014年海民初字第07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的诉讼请求。此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现双方均同意离婚。 

法院认为:海淀区房屋系夏×在其与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因房屋是以夏×一人名义购买,故夏×父母出资的部分,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其余部分为夏×与王×的夫妻共同财产。故首付款中使用李×、夏×3银行卡支付的部分、夏×3偿还的支票款部分以及贷款中李×卡转账的部分,视为夏×父母对夏×的赠与。首付款中夏×支付的50万元,其主张是徐×偿还夏×3的借款,举证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贷款中李×银行卡转账之外的部分,夏×主张为其父母出资,举证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分割时,考虑双方对房屋的贡献,以房屋归夏×,夏×支付王×折价款为宜。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每平方米4.55万元,折价款数额法院以此计算。

裁决规则: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并办理贷款,一方父母出资主要首付款,其余部分夫妻双方出资,父母出资部分对应房屋份额属于对自己子女的赠予,房屋其余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5)一中民终字第03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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