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燕玲律师

赖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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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案件

工伤认定中的一些问题

来源:赖燕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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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

案情概况:小李的女儿在单位附近的幼儿园上班,每天下班后,他都要去学校接女儿。一天,在去接女儿的路上,小李被张某驾驶的汽车撞伤了,对方负全责。小李是否属于工伤?

案件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是工伤。此类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上下班途中,二、因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下同),三、受伤害的原因非本人主要责任。在实践中,“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当考虑以下三个要素:一、以上下班为目的;二、上下班时间是否合理;三、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路线是否合理。

上述案例中,小李属于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因此,小李属于工伤。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里,受到暴力伤害,是否属于工伤?

案情概况:王某和陈某同为某车间工人,2015年3月1日,在上班时,两人因小事发生口角,后发展为互相辱骂,经周围同事劝解无效,王某情绪激动之下,拿剪刀刺伤陈某。请问,陈某属于工伤吗?

案件分析:陈某不属于工伤。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中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伤,并非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引起,而是由于和同事王某吵架争执所致。也就是说陈某的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陈某不属于工伤。但陈某可按《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王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1《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2、《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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