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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如何处理?

来源:孙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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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实践中,一些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用人单位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该项请求能否支持,有关中级人民法院曾请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法院以(2009)鲁法民一字第5号进行了书面答复。该答复主要内容为: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求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对于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应当确认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据此确认当事人相应的权利义务。因此,如果劳动者请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而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愿意签订的,基于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判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告知劳动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确认之诉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可在判决说理部分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附《劳动合同法》第14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2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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