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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车辆损失险条款中约定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效

来源:孙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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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损失险条款内容一般均规定: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有的基层法院认为该约定非常明确就根据该约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判决保险公司对保险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按该条款的约定,必将导致安全、文明驾驶的无责被保险人得不到赔偿,而违反驾驶操作规范的全责被保险人反而能得到全额赔付的不合理结果。该约定与鼓励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导向相背离,该约定既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目的,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对于第三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部分,被保险人既可以向第三者主张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又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关系向保险人主张,被保险人有权选择行使任一请求权。同时,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代位求偿权,而车损险的按责赔偿条款的约定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减轻了保险人的赔偿义务。因此,我们认为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保险人应赔偿被保险人车辆的全部损失,之后保险人可以向第三者追偿。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第三者车辆的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的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的条款应为有效,应为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车辆的损失是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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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孙毅
  • 执业律所:山东齐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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