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杰律师

张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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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苏州

擅长:债权债务,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综合

中小企业融资法律风险简析

来源:张秀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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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风险是指由于融资活动而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融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财务活动,融资一方面支持着企业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也为社会资金流通和增值提供了渠道。但是企业在获得所需资金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融资风险。

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股权融资是其主要的融资方式,在整个资金结构中占有绝对比例。有资料表明,民营企业(上市公司除外)的资金构成比例中,自有资金的比例最大,约占65%。尽管这一来源的资金是内源资金,但其要承担较大的资金成本和分配利润的压力,某种程度上会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从而削弱其在市场中的竞争和发展能力,最终导致风险的增加。主要风险有:

㈠  控股股东吞噬风险 
  控股股东吞噬风险是指占控股地位的股东利用自己手中占有绝对优势的控制权对被收购企业的权益进行侵犯与吞噬。 
  具体的利益侵犯与吞噬方式有如下几种:①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与被收购公司设立全股企业,母公司高估入股资产从而多占股份或以此占用被收购公司的资金;②被收购公司以高价从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购买产品、劳务或承租资产,购买资产、回购股权及收购企业,有的甚至高价收购控股母公司的无形资产;③被收购公司为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作贷款担保,但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不还贷从而将责任转嫁至被收购公司;④控股母公司或其下属企业从被收购公司以低息拆借资金,但根本是借而不还,最后以高价向被收购公司出售资产等方法抵消债务。 
 ㈡  恶意购并风险

从企业本身而言,传统的“企业合并”被视为企业借外成长的一种手段。其方式或由数家小型企业合并以增加竞争力,或由一家企业兼并与其生产相关的企业,以加强其经营的多元化,因其目的在于谋求企业成长,故在合并手段及合并后对被收购企业的处置下均较为缓和。 
  但恶意购并却非如此,其目的不在于本企业的成长,而在于攫取个人财富。收购方往往选择具有发展潜力,或拥有丰富资产,而股票价格被市场低估者为其收购目标。收购公司目的不在于经营目标公司,而在于掌握其控制权后将之分割并转手出售;或将目标公司股票价格抬高,再售出其所持股票以获暴利。在这种“野兽精神”支配下,收购公司往往采取激烈的方式,向企业发起突然袭击,令之措手不及,成为被吞噬的牺牲品。

股权融资的风险往往比较隐蔽,当企业管理者与所有者的意见相左时和大股东的利益与向股东的利益相悖时,这种风险往往十分巨大。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我们根据法律规定从以下几点进行风险控制:

一、 收购前期调查工作,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目标企业的概况,包括股权结构、经营资质、工商年检情况等;

2、 目标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

3、 目标企业的主要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产、机器设备、商标、专利等等,以及相关资产是否设有抵押;

4、 目标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是否有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及子公司的经营状况;

5、 目标企业现有的重大合同;

6、 目标企业的纳税情况;

7、 目标企业的环境保护和保险情况;

8、 目标企业有无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等等。

二、 在共同经营过程中,通过法律以及公司章程制度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质询权、参与权、决策权、管理权等多方面权利的顺利实施。在公司存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控股股东极易操纵董事,他们间接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在涉及控股股东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时候,控股股东滥用其控制权,很有可能使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

三、 退股的法律风险,在市场经济中,常有公司股东因种种原因,而退出股东身份的。然而在办理退股手续时,很多股东以为,只要是公司将其曾投入的款项退回,如有利润再加上一部分应得利润分成,就算完事了。殊不知这其中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更有甚者可能导致刑事犯罪。;

四、 在增资扩股中,如何预防自己的股权不被稀释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企业经济效益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进行融资增资扩股是很正常的。当企业进行多轮融资时,股东会对企业所持股权比例因其他投资者的进入而降低。先前的持股人不仅面临被排出局的危险,而且在经济上也将蒙受损失,那么设置相关防稀释条款就是非常必要的;

五、 当法定或约定权利被侵犯时,如何通过迅速有效的途径予以解决。我们说通过防范风险以确保合法利益不受损失,但我们无法控制在多方合作过程中,在经济利益等因素的驱使下会冲破商业信誉及法律的底线,因此当我们的权利被侵犯或双方共同制定的规则不被遵守时,设计快速有效的解决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考从前文简析可见,在收购过程中对风险的控制以及在后续公司治理中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构建民主平等的公司治理文化,形成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大小股东的权力更加均衡,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最根本、最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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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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